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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二、强制性标准的形式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1 、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2 、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三、强制性内容的范围


    1 、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 、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4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5 、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 、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 、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四、强制性标准的表述方式


    1 、对于全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在 “ 前言 ” 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写明: “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


        2 、对于条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标准 “ 前言 ” 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写明: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多时,写明: “ 本标准的第 X 章、第 X 条、第 X 条 …… 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 ;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少时,写明: “ 本标准的第 X 章、第 X 条、第 X 条 …… 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 ;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在数量上大致相同时,写明: “ 本标准的第 X 章、第 X 条、第 X 条 …… 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


        3 、标准的表格中有部分强制性技术指标时,在 “ 前言 ” 中只说明 “ 表 X 的部分指标强制 ” ,并在该表内采用黑体字,用 “ 表注 ” 的方式具体说明。

五、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


    1 、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按 GB/T1 系列标准的规定;


    2 、标准中的同一个条中不应同时出现强制性内容和推荐性内容(用表格方式表达技术指标的情况除外)。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