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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 试行 )

  ( 2004 年 7 月 9 日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和国家技术监督局《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

  第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新产品鉴定前须办理完备案手续。

第二章 备案分工

 

  第四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的产品标准,按企事业的隶属关系,到当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无隶属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条  驻省中直企业、事业单位的产品标准,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双重领导的企业,其产品标准除按上述要求备案外,还要到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直、驻省中直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集体企业,其备案管理,按其企业产品标准的批准发布单位的隶属关系而定。

  第六条  国外独资和合资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隶属关系按其批准的同等级别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对与外国合作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按其中方企业的隶属关系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对申请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要求:
   (一)贯彻有关现行的法律、法规;
   (二)贯彻有关现行的强制性标准;
   (三)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应执行国家标准 GB/T 1 《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 一式三份 )
   (一)备案登记表;
   (二)标准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或修订说明);
   (四)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纪要)。

  第九条 受理备案部门当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整改或停止实施。

第十条  备案的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标准文本上加盖备案章并注明备案编号、备案日期和标准的复审期限形式见如下:

 

┌───────┬──────────────────┐

│ 备案编号   │                      │

├───────┼──────────────────┤

│ 备案日期   │        年    月    日 │

├───────┼──────────────────┤

│ 标准复审期限 │        年    月    日 │

├───────┼──────────────────┤

│ 备案机关   │                      │

└───────┴──────────────────┘


   备案后的标准一份退还申请备案单位,一份交有关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  备案编号的构成

 

Q     B/    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案年代号

│   │     │         │     └──────── 备案顺序号

│   │     │         └──────────── 标准分类号

│   │     └─────────────────── 备案机关所属的行政区划代码

│   └─────────────────────── 备案(备字汉语拼音字母)

└────────────────────────── 企业产品标准(企字汉语拼音字母)

 

  第十二条  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监督和质量仲裁的依据。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必须备案,否则按无标生产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复审后应重新备案;修订后的标准应重新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二 OO 一年发布的《吉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