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州)、县农委(农业、特产局)、人参生产企业:
近年来,我省无公害人参、西洋参生产得到了各级部门的重视,发展势头迅猛。但有少数生产单位、参农仍然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并造成了人参(西洋参)产品农药残留过高,严重影响了人参、西洋参的产品质量和声誉。为提高人参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禁止使用部分高毒、高残留农药。 人参生产过程中全面禁止使用五氯硝基苯、六六六、滴滴涕、甲胺磷、呋喃丹、氧化乐果、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甲拌磷( 3911 )、甲基异柳磷、五氯酚钠、杀虫脒、三氯杀螨醇等农药,包括含上述成份的混配制剂。室内外灭鼠禁止使用氟乙酰胺、毒鼠强杀鼠剂。
二、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参农了解禁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和禁用范围。 加强科学安全用药的技术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大力宣传高毒、高残留农药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大力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优先推广应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减少农药对农产品和环境的污染,建立安全用药示范区。
三、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同质量技监、工商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农药的销售和使用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继续经销、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厉查处。对违反规定经销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单位,省参茸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要依法注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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