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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标准化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质监标函〔2007〕80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吉林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发布 

发文日期:2007-03-22

 

各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市州、县(市、区)科技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吉林的决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加快推进我省标准化进程,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吉林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实施标准化的有关规定,将技术标准作为科技成果进行登记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登记的范围


    吉林省内的企事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完成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吉林省地方标准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企业标准。


    二、登记材料


    标准化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上报数据盘以及下列材料: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实施出版发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本原件。


    (二)地方标准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实施的地方标准文本原件;


    2.地方标准任务书审批表原件。


    (三)企业标准


    1.符合国家《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备案标准文本原件;


    2.省部级或以上资质的标准评估机构出具的标准评估报告;


    3.企业标准应用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三、业务办理


    科技成果登记地点在省政府政务大厅,省科技厅行政审批办负责登记业务。


    四、登记期限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布实施后6个月内进行登记;地方标准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实施后2个月内进行登记;企业标准在属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2个月内进行登记。


    联系人:


    省质监局标准化处 吕德利 0431-88973450


    省科技厅审批办 孟庆国 0431-82752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