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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公告(省纤维检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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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领域中纤维制品、纺织品、服装的纤维含量及标识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纤维检验处并以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行使,具体如下: 一、现场处罚权; 二、独立办理罚款额度在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的一般案件; 三、罚款额度在三万元以上的案件,或构成移送公安部分的案件及涉外案件报省局案审会审理,受委托人仅负责案件的承办事项。 上述委托事项自2008年1月6日至2009年1月5日有效。
二00八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