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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执 法 委 托 书 (吉)质技监委执字[2008]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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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委托人:长白山质量技术监督局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吉林省长白山行政区域内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和生产许可证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受委托人行使,具体如下: 一、现场处罚权; 二、独立办理罚款额度在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的一般案件; 三、罚款额度在三万元以上的案件,或构成移送公安部分的案件及涉外案件报省局案审会审理,受委托人仅负责案件的承办事项。 上述委托事项自2008年1月6日至2009年1月5日有效。 委托期间,委托人和受委托均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人应当对受委托人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指导; 四、受委托人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的权利,不得越权行政。超越管辖和委托范围的行为,受委托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委托人不得将委托权擅自委托他人行使; 六、受委托人违法、违纪行使委托权的,将依照《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盖章) 受委托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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