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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能效标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质监量[2008]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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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生产、进口、销售单位: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依据《节约能源法》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 能效标识的检查范围包括生产、进口、销售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9类产品(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电动洗衣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中小型三项异步电动机、冷水机组、燃气热水器)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产品能效标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生产和进口单位是否进行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相关产品是否按规定加贴统一的能效标识,使用的标识样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能源效率标识是否与产品实际能源效率一致; 3、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现象等; 4、销售单位是否购进或销售了未粘贴能效标识或能效标识与产品型号不一致的产品。 通过检查能效标识及能效标识备案情况,促进生产企业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提高能源效率标识的标注质量。确保销售单位销售符合能效标识规定的产品,为社会和消费者把好用能产品的能效标识关。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开展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检查过程中应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做好现场检查记录。记录必须符合检查实际过程,包括检查人员,时间,被检查单位,产品品种、型号、数量、现状,检查结果和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等。发现问题应注意核查,明确记载,对投诉量大,疑似虚假标注的产品,可以报省局安排抽查核验。 (四)监督检查结果的后处理 对于产品能效低于5级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应责令停止进口和销售;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未在产品上粘贴能效标识以及虚标能效等级等违法行为,将依据《节约能源法》规定分别予以责令整改、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本次检查工作应于8月30日之前完成。检查结束之后,整理资料,填报《能效标识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表),形成文字总结,于9月5日之前上报。省质监局将根据检查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附件: 能效标识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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