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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编办[2008]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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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编办,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编制管理实现行政事业编制“零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省编委第二次会议关于自收自支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决定精神,现就全省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配备自收自支编制的事业单位,其现有空余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全部收回。 二、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公益服务、配备自收自支编制的事业单位,现有空余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一律冻结。 三、事业单位已经配备和使用的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当自然减员出现空编时,空出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或冻结,不再占用自收自支编制从企业和社会上补充人员。 各地、各部门要按本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抓好落实,收回和冻结的编制数要在十一月三十日前,由市州编办汇总报省编办备案。
200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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