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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政务公开不践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不践诺责任,是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挂靠省局社会团体等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省局监察室负责省局机关、局直属单位、挂靠省局社会团体政务公开不践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不践诺责任追究办法适用于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直属事业单位,质量检验协会、标准化协会、计量测试学会、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等挂靠省局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处室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办公;
(二)政务公开办公流于形式,在政务公开办公工作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行;
(三)应当政务公开办公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在政务公开项目中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四)对群众举报的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公开处理结果;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办公的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办公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政务公开公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务公开办公的项目;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办;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条件和要求,在办事中索要或收受贿赂、吃拿卡要的;
(五)拒绝、干扰、阻挠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出具假数据、隐瞒事实;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处室、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划分:
1.未经政务公开办公部门和处室领导(单位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处室领导(单位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该处室领导或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局领导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局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处室领导(单位领导)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行政相对单位、个人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处室、单位公开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个人当年评优、发奖资格。
3.情节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对行政相对单位、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对处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处室、单位领导年度评优、发奖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省局机关或单位。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单位和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的问题,并将纠正的情况及时反馈到局监察室和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十一条 被责任追究的处室、单位及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局监察室或局领导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监察室接到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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