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对未实行准产证管理拟销往外省的工业产品的审查发证

审批程序:

    (1)未列入准产证管理目录产品的生产单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取得准产证的书面申请,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审查。(2)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并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3)经审查和检验,企业产品质量和生产条件符合规定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5日内颁发准产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公告获证企业名录;不符合规定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前提条件:

    · 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并能够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省质监局) · 建立有效的生产、质量控制体系(省质监局) · 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省质监局) ·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省质监局) · 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符合企业标准(省质监局) · 具备能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器具(省质监局)

收费标准:

    收2200元,公告费400元

申报材料: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文件和由企业自身制定的完备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文件(省质监局) 相关部门 省质监局

审批和收费依据:

    · 《吉林省工业产品准产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