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质量监督
第一、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 工作程序 (1)省、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年度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省局每半年向全省通报一次定期监督检查情况;(2)定期监督检查工作的后处理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工作程序 (1)省局给承担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下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通知单及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2)承检机构持省局下发的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执行抽样、检验任务,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抽查结束后,承检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将检验结果和总结报送省局; (3)被检查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4)省局对监督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发布通报; (5)对不合格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工作程序 (1)省局根据广大消费者反映,针对我省市场商品质量状况,确定专项抽查的范围和产品品种;(2)省局下发文件及检验任务委托书,由有关质检机构进行抽样检验,出据检验报告,并对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总结、汇总; (3)省局下发抽查通报,并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4)对不合格企业限期改正,并实施处罚。 工作程序 (1)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诉材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2)对申诉进行调查,认定有关事实。对有争议的产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征得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同意后,指定检验机构或组织有关人员检验、鉴定; (3)对情况属实的,可组织力量进行查处或调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延长三十日。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采取其他方式解决。 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抽查、专项市场监督抽查、申诉处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负责,电话897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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