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

第一、计量标准考核

工作程序

    (1)申请考核单位递交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一式两份)。新建标准还应同时递交建标技术资料;
    (2)接到申请后20日内完成技术资料审查,并确定考核时间,在20日内完成现场考核;
    (3)依据评审员填写的考核报告结论填写计量标准证书。

第二、计量检定人员考核

工作程序

    (1)申请考核单位递交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申请书(一式两份),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通知其考核时间;
    (2)对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计量检定员证。

第三、计量授权

工作程序和时限

    (1)申请授权单位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和建立计量标准的有关资料(具体见计量标准建标);
    (2)对提出申请单位的资料在六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授权通知;
    (3)在一个月内对申请授权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进行考核;
    (4)对考核合格单位在一个月内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专用章”;
    (5)向社会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第四、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建立管理

工作程序

    (1)申请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建行(站)批文、营业执照及帐号、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申请书、质量管理手册等文件、资料;
    (2)组织计量认证评审组按“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考核规范”进行评审,并作出评审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
    (3)对计量认证评审合格单位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查,审批后颁发“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明确其业务工作范围。

第五、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或样机试验

工作程序及办理时限

    (1)申请办理定型或样机试验的单位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或样机试验申请书及产品技术标准、产品检验方法、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照片、营业执照等资料;
    (2)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述资料的审查;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并确定承担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
    (3)申请单位向承担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进行委托试验并提交设计任务书、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和电路图、可靠性设计和预测、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研制单位所做的测试报告、技术总结、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4)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合格后,颁发“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试验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可以三个月内进行改进,改进后可送原鉴定单位进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仍不合格的,须重新申请。

第六、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工作程序及办理时限

    (1)递交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及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纪实等文件资料;
    (2)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资料审查合格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3)考核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进行现场生产条件考核;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重新申请。 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计量标准和检定人员考核、计量授权、计量行(站)建立管理,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或样机试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负责,电话8978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