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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一、设计 1.锅炉设计审批工作程序(1)锅炉试制 ①锅炉试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试制产品的设计文件; ②办理时限:一周内完成。 (2)锅炉备案 ①在完成产品安全性能评审或鉴定后,应将设计、鉴定文件报省局锅炉处审查备案; ②常压热水锅炉新产品的设计文件(总图、管路系统图、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可直接报省局锅炉处审查备案; ③办理时限:随时办理。 2.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备案审批工作程序 (1)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按其隶属关系,分别向省级或其以上主管部门提交《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申请书》,同时报送省局锅炉处; (2)办理时限:初设计阶段不超过两年。 3.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工作程序 范围:GB类、GC2级压力管道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报省局授权的审查机构,并抄送省局锅炉处; (2)省局锅炉处接到审查机构呈报的审查报告后,进行审核,提出结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及时报省局办理审批手续,签署《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批准书》颁发给设计单位; (3)办理时限:省局接到审查机构呈报的审查报告后,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及时办理批准手续。 1.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 范围:D级锅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 (1)锅炉制造单位向省局锅炉处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锅炉制造许可证申请书》,《锅炉制造许可证申请书》须经企业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核实其厂房、技术人员、设备等基本条件并在《锅炉制造许可证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后报省局锅炉处; (2)审查通过后,省局对申请单位颁发《D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或《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报国家局锅炉局备案; (3)办理时限:按时受理、审查,批复不超过12个月。 2.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审批工作程序 范围:BR级和DR5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写“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书”,并填写“企业基本情况及制造压力容器主要设备表”; (2)申请报告应先报市、州级局和省级企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无企业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此职能部门的,只报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局锅炉处; (3)办理时限:按时受理、审查。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工作程序 范围:B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写“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申请书”; (2)申请报告应向省局锅炉处申请,同时抄送当地市、州局; (3)省局锅炉处收到申请书后,根据其基本情况,在四十五天内向符合要求的制造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 (4)办理时限:不超过45天。 1.锅炉安装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 范围:A、B、C、DI级锅炉安装许可证 (1)锅炉安装单位向省局锅炉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上应附有市、州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署的意见。省局锅炉处收到锅炉安装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后,经研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2)审查通过后,省局对申请单位颁发《锅炉安装许可证》; (3)办理时限:按时受理、审查,批复不超过12个月。 2.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程序 范围:GB类、GC2、GC3级压力管道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写“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请书”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报省局锅炉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局; (3)办理时限:对审批合格的单位在45日内办理完发证手续。 3.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审批工作程序 范围: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业务的单位 (1)申请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的单位应填写《申请审批书》。经所在市州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局锅炉处; (2)办理时限:按时受理、审查,批复不超过12个月。 1.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程序 范围:受聘于经国家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的检验单位,并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的人员 (1)检验人员申请检验员资格,应按规定,向省局锅炉处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考核申请表》和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2)申请检验员、检验师复试的人员应按规定,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省局锅炉处提出复试申请,同时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员、检验师资格复试申请表》; (3)检验员理论考核合格,从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并参与完成与申请项目对应的基本数量的检验工作,经二名检验师在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评表》签署意见后,由省局锅炉处审核报省局发证; (4)办理时限:定期培训考核。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程序 范围: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即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作业人员 (1)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作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向省局锅炉处提出考核申请。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人员资格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报省局锅炉处; (2)经考核合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3)办理时限:定期培训考核。 有关事故处理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劳动部令第8号)执行。 有关收费按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吉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督、检验、管理发证收费标准》(吉劳锅字[1996]18号)规定执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负责,电话89374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