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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
第一、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均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受理复议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以下处理: ①受理; ②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③对复议申请书填写不明确的限期补正。 (3)受理复议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复议案件作出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 (4)送达复议决定书。送达复议决定书要有送达回证,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时限 (1)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3)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可延长30日。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听证会。 听证会程序 (1)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 (2)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3)案件承办人提出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理意见; (4)行政相对人进行申辨和质证; (5)案件承办人员、行政相对人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6)案件承办人、行政相对人作最后陈述; (7)主持人宣布听证会议中止,延期或者结束。 听证时限 (1)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得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意见后3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即视为放弃行政听证权利;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15日内组织听证; (3)审委会办公室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相对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听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处负责,电话:89130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