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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专家组发布了韩国诉欧盟DRAMs争端的最终裁定

     6月17日,WTO公布了争端解决专家组裁决。该裁决部分支持了韩国针对欧盟的补贴调查提出的申诉。欧盟在完成该调查后对从韩国进口的动态随机存取储存器(DRAMs)征收了反补贴税。
    在4月19日发布给争端双方的一份裁定中,专家组支持了韩国的以下诉请,即欧盟征收的反补贴税是基于以下错误的结论。欧盟认为韩国政府为陷入危机的DRAMs生产商Hynix(现代)公司组织融资,这使该公司从中获利并由此而构成了可诉性补贴。
    专家组还支持了韩国的以下几项诉请,即补贴对欧盟DRAMs生产商造成损害的调查并没有根据WTO的要求进行。
    争论的问题是欧盟委员会在2003年4月做出的对韩国进口的DRAMs征收33%的临时反补贴税的决定(随后的8月份成为最终反补贴税)。欧盟的调查认定,Hynix从政府组织的救助和债务重组中受益,而该接受非法补贴的芯片则削弱了欧盟生产商的竞争力并使欧盟DRAMs生产商遭受"严重的"财政损失。
    欧盟认定,韩国政府在五个主要项目下提供了补贴:向Hynix的联合贷款;韩国出口保险公司的信用担保;韩国发展银行(KDB)提供的债券再融资;2001年5月的一个重组项目;随后2001年10月的重组项目。共有十家银行参加了向Hynix提供的总值为8000亿韩元(6.5亿美元)的联合贷款,其中包括美国的花旗银行。
    尚未做出上诉决定
    现在,韩国和欧盟将有60天的时间考虑是否提起上诉。
    6月17日,韩国外交部对专家组做出的对其有利的补贴认定和损害认定,尤其是联合贷款并没有提供利益,五月重组也没有提供财政利益,因此不构成可诉性补贴的认定表示了欢迎。但是,对于对其不利的认定,其还表示了失望并谈到,其不排除对这些认定提出上诉的可能性。
    一位欧盟官员谈到,对于是否提出上诉,欧盟尚未做出决定。
    裁定中,专家组支持了韩国的以下诉请,即欧盟在确定2001年5月份的包括由Hynix的债权银行购买了1万亿的可转债的重组项目构成《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SCM)的1.1(a)项界定的一项由韩国政府提供的财政援助是错误的。其还裁定,欧盟认定联合贷款向Hynix提供了SCM协定的1.1(b)项界定的利益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专家组驳回了韩国的以下诉请,即欧盟没有证明在联合贷款、KEIC用担保、KDB债券再融资和2001年10月份重组项目(构成1万亿新贷款,加上债转股和Hynix贷款延期)方面韩国政府财政支持的存在。其还驳回了韩国的以下诉请,即鉴于从Hynix债权人处可获得的市场基准,欧盟没能证明KEIC信用担保、KDB债券再融资和2001年5月、10月的重组项目授予了Hynix一项利益。
    银行是接受政府指令而提供贷款?
    在解释为什么2001年10月的重组计划被认定为构成一项财政支持,而2001年5月份的项目不构成的原因时,专家组强调,关键因素是银行参与项目是否是因韩国政府"授权或指令"私人银行这样做,这也是SCM协定的1.1(a)项中列出的一个条件。专家组宣称,2001年5月的重组项目是一项"封闭项目,我们认为调查当局的证据不足以合理地认定政府授权或指令私人银行购买Hynix的可转债。"相反,专家组认定,在2001年10月的重组项目确实根据政府的指示这样做的,提到了政府对参与的韩国银行的控制和"对于该类投资的商业合理性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
    专家组宣称,我们"并不是对反倾销调查中收集的证据问题熟视无睹,就政府要求私人机构提供一项金融支持的书面命令的意义上,也不想被认为要求一个调查当局找到确凿证据。""但是,要想认定私人机构提供的金融支持满足SCM协定列出的授权或指令的标准,说明问题的实践性证据并不能成为足够的理由。"
    援助相对于贷款、担保
    专家组认定,欧盟计算Hynix接受的利益的援助方法(grantmethodology)违反了SCM协定的1.1(b)条和14条。这一点有利于韩国。
    专家组裁定,"在我们看来,欧盟的援助方法存在一个基本问题,即,简单来说,一项需要接受者归还金钱或交出公司所有者股份的贷款、贷款担保、债转股与一项援助不同,并且不能被认为已经授予了同样的利益。"
    专家组继续谈到,"对于接受者,一项贷款明显不同于一项援助,因为贷款显示为某人拥有的一项债务并且将在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显示出来。""很明显,接受一项贷款比接受一项援助更为不利。"
    欧盟的损害认定存在错误
    专家组还认为,欧盟做出的韩国进口DRAMs对欧盟制造商造成损害的认定存在错误。专家组裁决,欧盟没有考虑与成员国内产业有关的所有相关因素,尤其是工资,并且没有根据SCM的15.4条和的15.5条的要求确定,其他因素--尤其是需求降低、产量过剩和其他非补贴进口所引起的损害不应归因于受到补贴的进口产品。
    相反,专家组驳回了韩国的以下主张,即欧盟没有能够证明2001年5月和10月重组项目中的补贴只针对Hynix公司,并且就KDB债券再融资也是事实上只针对Hynix公司的。
    专家组也驳回了韩国的以下主张,即欧盟没有适当地评价Hynix公司DRAMs进口数量增加和价格影响,并且欧盟也没有能够为其在决定中适用的"可获得事实"提供适当的理由。
    在早先的韩国针对美国对进口HynixDRAMs反补贴税申诉中,WTO专家组大部分支持了韩国的诉请。在裁定中,专家组得出结论认为,美国44.71%的反补贴税是基于一项商务部的错误认定实施的,即商务部认为银行和金融机构参与对陷入危机的韩国DRAMs制造商Hynix公司进行财政援助是根据韩国政府的指令而这样做的,因此,构成了一项可诉性补贴。
    美国已经对专家组的裁定提出了上诉,WTO上诉机构已于6月27日发布裁决。
WTO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有关美国、韩国DRAMs案的裁定
    6月27日,WTO上诉机构推翻了争端解决专家组2005年2月就韩国针对美国对从韩国进口DRAMs反补贴税令提起申诉的主要认定。
    上诉机构在其裁决中推翻了专家组的以下认定,即美国商务部对从位于韩国的Hynix公司制造的进口DRAMs施加44%的反补贴税是基于一项错误的结论,即参与救助陷入危机的制造商的银行和金融是在韩国政府的"授权和指示"下这样做的。上诉机构还推翻了专家组的以下认定,即商务部认为补贴使Hynix受益,并且仅仅针对该公司,因此构成了一项可诉性补贴。因为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的这些认定是基于补贴是根据韩国政府的命令提供的前提下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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