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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第三方介入制度?
1995年1月1日,与世界贸易组织一同诞生的《关于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DSU),对第三方介入争端解决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第10条),成为WTO较之GATT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极具特色的一笔。
第三方虽然不是争端主要当事方(争端提起方和受诉方)但它在程序方面的权利也是很受重视的。特别是它可以在专家组程序开始之前自动(无需申请)获取其他当事方的承诺书,这就大大方便了第三方充分了解争端的详细情况并据以制作出自己的承诺书,充分阐明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假设中国要根据DSU享有介入某个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根据(DSU)第10条规定,那么它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中国必须是WTO成员。尽管在GATT时期的实践中确曾出现过非成员方被允许介入GATT争端解决程序的情形,但WTO允许非成员方介入其争端解决程序的机率将几乎降到零。
第二,中国必须是争端焦点所指协议的当事方,即如果该争端涉及的焦点是当事双方签订过的某个协议,而中国也是该协议的缔结方之一,则中国就满足了这一条件。这是因为争端解决程序的审理结果通常对争端当事方在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决,而同为协议的签订方的中国在该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也必然受到影响,中国的介入权就是为了保护其在协议下的利益。
第三,中国必须对审理的重大事实享有实质性利益。这里的重大事实是争端双方在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请求或抗辩得以成立的事实基础,实质性利益指真正有价值并重要的利益,是实际存在而非想象存在的利益,如果中国满足第二个条件,但它在协议项下的利益与争端关系不大,或中国只是想象到自己的某项利益可能受损,都不能成立该条件。
第四,中国必须向DSB(争端解决机构)发出通知,表明其实质性利益的存在,这之后中国的第三方地位方算成立,这一规定可谓纯程序性规定。
我国作为WTO成员,应充分认识并积极利用第三方的介入权来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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