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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告 2002年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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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大对生产无证产品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力度,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第19号局长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可以开展查处工作的39类160种产品予以公布(见附件):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处。 二、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产品明细表
二○○二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