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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告

2004年第92号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等22类产品(见附件)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从即日起,依据有关文件延长有效期的上述产品的旧证书一律作废。

   二、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产品明细表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