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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的产品标准,原则上应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到当地政府标准经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的产品标准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地、州属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的产品标准报所在地的市、地、州标准经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属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校办企业、个体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报所在地的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驻省中直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的产品标准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市、地、州、县(市、区)属企业、事业单位办的集体企业应参照上述分工办理。驻省中直企业、事业单位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办的集体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报所在地的各市、地、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产品列入省计划的企业产品标准,在按隶属关系备案的基础上,是否需要到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二、备案程序
1.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邀请有关科研、检验、使用、大专院校等单位的专家组织审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企业标准化机构批准后,在标准实施日期之前报道有关部门备案。
2.企业备案的标准应先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法律以及标准制、修订的要求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再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和备案登记。
3.备案时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A、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B、标准文一式四份;
C、标准编制说明一式四份;
D、审定会议纪要(含代表签字名单)或函审报告一式四份;
4.经复核准予备案的标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备案标准上注明备案编号并加盖备案章后,一份退还申报备案单位,一份交主管部门,二份存档备查。
5.备案编号的构成
QB/ 22×××× □ ×××—××
注:
QB/: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代号;
22××××:受理备案部门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代码,省、市二级用前四位码;
□:标准文献分类法中一级类目代号;
×××:备案顺序号;
××:备案年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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