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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吉林省质检机构标准文献信息网的实施方案

  吉林省标准研究院是全省唯一的国内外标准信息科研机构,数十年来一直系统地收集、加工、提供、利用国内外标准信息。现有馆藏国内外各专业标准文献、检验规范、试验方法共达20余万件,并已建成各类标准文献数据库。并同国家、各行业、

  各标准研究机构建立广泛紧密联系。

  为了适应我国年内加入世贸组织(WTO),配合全省质检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实现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我院组建全省质检机构标准文献信息网,届时将向网员单位快速准确地提供国内外标准动态信息和完整有效的标准文本,对网员单位所开展的检验项目实行标准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1.全省各级质检机构与省标准研究院签署定期服务协议书,成为网员单位。网员单位可根据开展的检验项目确立标准的服务方式和内容,并交纳年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1)按产品名称项目认证的每10项收200.00元(不足10项按10项计算);

  (2)按产品参数认证的每100项收200.00元(不足100项按100项计算)。

  2.各质检机构(网员单位)应向省标准研究院提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附表(所检产品项目目录),可随时增加或补充。

  3.省标准研究院按质检机构(网员单位)提供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附表(所检产品项目目录),建立质检产品数据库。

  4.省标准研究院对质检产品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并将服务结果及时通报质检机构(网员单位)。

  5.质检机构(网员单位)可随时向省标准研究院咨询有关标准信息,省标准研究院应即时答复。

  6.本着自愿的原则,质检机构(网员单位)需预交一定数额的提供标准文本费用,以便快速得到省标准研究院提供的标准文本,并可随时结算。

  工作程序

  双方签署协议书后,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工作。

  A.质检机构(网员单位)提供所检项目目录--省标准研究院建立质检数据库--微机动态管理--微机跟踪服务--打印所检项目目录--通报质检机构(网员单位)

  B.质检机构(网员单位)提出咨询--省标准研究院检索--通报质检机构(网员单位)--数据库补充--动态管理--跟踪服务--打印所检项目目录--通报质检机构(网员单位)

  C.质检机构(网员单位)索取标准--省标准研究院复制文本--邮寄、传真--质检机构(网员单位)

  吉林省标准研究院

  2001年8月1日

 

吉林省标准文献信息网跟踪服务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服务方):吉林省标准研究院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实施所检产品标准跟踪服务,提供所检产品动态标准信息,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方式

  1、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提供所检产品项目目录.乙方自接到所检产品项目目录后10日内开始为甲方服务。

  2、乙方按着甲方提供的所检产品项目目录建立甲方所检产品标准数据库.甲方所检产品项目目录如有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以接到通知书时间为准,调整甲方服务的内容。

  3、乙方按甲方所检产品标准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如有作废或替代标准信息,乙方应以电话或书画形式及时通知甲方。

  4、甲方在预付其他费用款的情况下,乙方对变更的标准信息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利用信函、特快专递、传真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标准信息和标准文本。

  二、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按认证项目一次性支付年管理费   元。

  2、甲方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预付款   元。

  3、通过银行或邮局汇款均可。

  三、结算方式

  1、年度管理费只包括建立质检标准数据库、所检项目目录、对所检目录进行跟踪服务及提供标准信息的费用。不包括提供标准文本所需的复印、装订、邮寄、传真等费用。

  2、合同期满,甲方如需继续跟踪服务,则应续交年度管理费,否则将视为甲方放弃权利,乙方将停止跟踪服务.合同赔未清如甲方终止同8服务要求,则不退还年度管理费。

  3、一次性预付款超过1000.00元,提供标准文本费用优惠10%。

  4、提供标准文本预付款按每次发生的实际费用累计从预付款中扣除,预付款用完后乙方应将服务费用清单告之甲方,并通知甲方续交预付款,否则乙方将停止提供标准文本。

  5、合同期满时,如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尚有剩余,则由乙方返还甲方。

  四、违约处理办法

  1、乙方只对甲方提供的所检产品项目目录负责。

  2、乙方提供的标准信息因自身原因产生的错误,并给甲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3.由于甲方提供的所检产品目录错误造成乙方提供的标准信息不准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概不负责。

  4.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汉,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双方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五.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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