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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计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计量规范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同一地址经营总面积不少于100m2的餐饮场所、饮食品外卖部的餐饮计量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主料
指菜点中占价格或份量主要成分的部分。
3.2
生料
指未经烹饪加工的主料,如生肉、鱼、虾、海鲜等。
4 要求
4.1 总则
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所经营的菜点、酒类、饮料和其他商品计量准确,保证计量器具合格,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2 计量管理
餐饮经营者应制定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职能部门或计量管理人员,保证经营的菜肴、饮料及其他食品计量准确。
4.3 菜点、饮料及其它食品的菜单标注
菜点、饮料及其它食品应在菜单上标明:
a) 菜点、饮料或食品名称;
b) 菜点主要生料、饮品或食品净含量。标注大、中、小例(份)的,应同时标注净含量。
4.4 净含量的标注
4.4.1 热菜应标明主要生料的净含量。
4.4.2 冷菜应标明主要熟料的净含量。
4.4.3 酒类、饮料应标明每份的净含量。
4.5 计量器具及结算
4.5.1 按量值结算的生料、饮料和其他食品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其量值偏差应不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值,活禽、鲜活水产品、水发物的计量负偏差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不得将包装、捆扎物计入量值,不应估量计费。
表1

4.5.2 现场经营称量的酒类、饮料应配备符合国家计量规定的量杯。 4.5.3 计量器具应经检定合格后使用。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主动向计量主管部门申报,执行强制检定。 4.5.4 在即时清结的饮料、食品交易中,经营者应按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 4.5.5 现场清结须称重的商品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5.6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符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 4.5.7 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时,经营者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应拒绝检查。

5 试验方法 在测定水产品净含量时,应扣除其皮重,并使用滤水网箱(袋)。

6 判定规则 生料净含量的测定,以计量行政部门监督抽查为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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