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
联系我们

         <<返回计量类

如何申请办理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

  (1)首先由计量器具新产品制造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申请书》或《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申请书》直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式递交申请书。

  该申请书须经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并在“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无主管部门的,在“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中注明企业性质,可直接申请。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正式申请后,首先进行对资料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委托手续,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技术机构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对样机、包括递交的技术文件进行技术鉴定和审核。

  (3)在递交《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申请书》或《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递交以下五种资料:a.产品技术标准;b.产品检定规程(或检验方法);c.产品使用说明书;d.产品照片;e.申请单位合法经营证明。

  (4)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结束后,由承担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出具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授权的技术机构出具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依据技术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合格证书》。不合格的,限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再次送样机进行试验,如第二次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仍不合格的,取消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申请资格。

  (6)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凭《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到与申请许可证单位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7)经定型鉴定合格履行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将《型式批准申请书》、《鉴定大纲》、《鉴定结果通知书》、《型式批准证书》各一份,报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注册后,向全国公布,作为全国通用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