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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不办理许可证增项或考核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再重新办理许可证增项或考核手续,但必须得到原发证机关的批准。办理变更项目手续:

(1)低于原取证产品精度的同类产品;

(2)小于原取证产品测量范围的同类产品;

(3)小于原取证产品测量项目的同类产品;

(4)在不影响计量性能的前提下,改进辅助功能,为便于区分而在其“产品型号”后加注“角号”的产品;

(5)内部结构、基本原理不变,只改变原取证产品外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