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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2003]145号)和《关于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质检质函[2003]16号)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全省2001、2002年参加全国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进行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的要求
1、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经注册登记或逾期不办者,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2、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未办理重新注册登记的,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3、质量专业资格人员注册登记后变换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本人应主动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变更申请手续,同时,填写注册变更申请表。
二、注册登记的条件
1、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与质量专业工作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要求;
3、从事质量专业岗位工作;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登记(包括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登记):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专业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谋取不下正当利益的;
(2)脱离质量专业岗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工作,时间连续2年以上的;
(3)受刑事处分或取消质量专业资格处分;
(4)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
1、取得质量专业资格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继续教育采取自学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包括质量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学习,国家有关质量方面的政策法规、WTO/TBT有关技术规范、质量专业理论和方法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专门培训。参加与质量有关的学术会议、发表论文、出著作以及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质量培训等也可视为继续教育的形式。
3、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计规划全国质量专业资格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拟订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确定继续教育必修项目,编写继续教育教材和辅导资料。
4、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初级资格继续教育在规定的继续教育项目内,每年不得少于4个学分;中级资格继续教育必须参加必修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度发布1次)的培训,并在规定的继续教育项目内,每年不得少于10个学分。
5、必修项目的培训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必修项目的培训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分为面授和函授2种。注册人员可以参加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面授培训,也可以参加函授学习。
四、注册登记具体时间、地点及办法
1、注册时间:6月20日至7月20日;
2、注册单位: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
地址:长春市民康路14号
电话:0431-8937674
联系人:王雨平
4、办理首次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
(2)质量专业资格证书;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小2寸照片1张。
5、关于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相关内容请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查询。
附表1: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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