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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咨询机构设立/重新审批指南
一、申请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名称预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取得境外机构注册资格的审核员,需到中国国家认证人员培训认可委员会(CNAT)进行资质核查,以取得审核员CNAT确认件。
三、申请者填写《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申请书》。
内资认证咨询机构申请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申请书》及申请书所要求的附件;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申请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申请书》及申请书所要求的附件(对已依法设立的认证咨询机构,提交《认证咨询机构重新审批申请书》,文件提交期限为2002年6月15日之前)。
四、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材料不符合要求时,通知申请者补充相关材料;再次提交仍然不符合要求时,退回《申请书》,向申请者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如仍有申请意向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2、材料符合要求时,向申请者发出《受理通知书》。
五、正式接受申请后,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六、根据初审结果,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国家认监委报送《认证咨询机构初审合格推荐书》和《申请书》(不含附件);对初审不合格的,向申请者发出《认证咨询机构初审不合格通知书》。
七、国家认监委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国家认监委发出《认证咨询机构批准通知书》,并将《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书》送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
八、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将《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送申请者。
九、内资认证咨询机构申请者持国家认监委发出的《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重新登记期限:2002年7月31日之前)。
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申请者持国家认监委发出的《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到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呈报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文件。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进行审批。
十、申请者持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领取《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书》。
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查询电话: 65994680,传真: 65994070
CNAT查询电话: 64238900-217,传真: 64204177
CNAB查询电话: 64204180,
传真:010-6420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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