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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前身为吉林省技术监督稽查大队,依据吉编办[1996]25号文件,成立于1996年4月,是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的专职行政执法机构。

 

  工作职能:

 

  1、负责指导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稽查机构,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2、负责受理企业、消费者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计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3、 在省局委托的行政处罚权限内开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4、 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生产、流通领域中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查处。主要负责承办以下案件:

  (1)国家局和省政府交办的案件;

  (2)省局交办的及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移送的案件;

  (3)省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案件;

  (4)企业和消费者举报的案件;

  (5)省内较大规模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

  (6)省内跨地区管辖和省局指定管辖的案件

  (7)市、州局稽查机构移送省局的案件。

成立至今,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经各部门的得力配合,特别是公安系统的协助下,共办理行政案件1321起,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及计量、标准化违法总值约9700万元,累计上缴罚没款893万元,其中罚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案件36起,30万元以上的案子2件,90万元以上的案子1件;端掉窝点200余个,受理消费者投诉60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690多万元。
今后,我们要继续按照以“铁腕抓质量”的精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做好监督稽查和打假保优工作。

  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及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的执法检查和认真处理质量投诉,调解质量纠纷;另一方面,要集中力量,加强专项打假工作:一是要抓住重点打好几大战役;二是查处一批大要案,端一批黑窝点;第三是要与公安等有关部门配合,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等违法违纪行为;四是要进一步增强与名优企业的联系,深入开展打假保优工作,以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将严守我们的承诺,遵循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范市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服务企业的工作宗旨;在依法行政的公务活动中,严肃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科学、公正、高效、廉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形象。

  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的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商)品质量、计量、标准化方面的检查。为维护技术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加强稽查总队的行风、廉政建设,特制定如下社会承诺:
一、执法检查人员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做到立场坚定、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执法人员在检查办案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办案程序办案;不得以权谋私、循情枉法;不办人情案;不办个人恩怨案;不办错案。
三、执法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要钱物、接受宴请、收受礼品和贱买赊购商品;不准以大队的名义或者着装私自为亲友处理或者办理商品退换事宜。
四、任何人不准截留、挪用、私分或擅自处理罚没财物。
五、执法人员不准为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说情、通风报信、开脱责任,不得包容纵容经济违法分子;不得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六、执法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应不推不拖,处理及时。
七、违诺责任
(1)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解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2)因违规办案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五公开”制度

  1、公开行政处罚依据。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
2、公开行政处罚程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3、公开执法人员身份。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履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技术监督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示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力。
5、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技术监督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规定

  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2、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
3、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4、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
5、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
6、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7、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
8、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的样品。
9、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0、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举报电话:0431_88936315

  办公地点:长春市民康路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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